九点一刻,法院准时开庭,作为原告方的委托律师唐万福和杨阳站在原告席这边,蓝天旅行社、金龙运输公司以及几家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方站在被告席这边,先是由审判长庄严地宣读了案子的详情,而后由原告、被告分别陈诉理由。今天来旁听的很少,加上第一次参加这样正式的庭审,杨阳不免感到有些力不从心有些敌众我寡,好在整个庭审下来都是唐万福滔滔不绝的罗列证据陈诉理由,而他至始至终一言未发。
庭审中唐万福指出,原告参加由被告蓝天旅行社组织的有偿旅游服务,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蓝天旅行社侵害了原告固有的人身权利;被告金龙运输公司为蓝天旅行社提供旅游用车;被告王平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蓝天旅行社于二零零九年被长绵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宋洪刚作为神州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清算,并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宋洪刚个人应对蓝天旅行社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绵分公司是肇事车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绵分公司是蓝天旅行社责任险的承保人;渤海公司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保险人,根据相关保险法律法规,该三被告均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告方的诉求,被告方各自也有推脱责任的说辞。被告蓝天旅行社认为,其与被告金龙运输公司之间存在承运合同关系,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或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唐万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了驳斥。被告宋洪刚认为,其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唐万福指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该公司股东对外仍以公司名义营业,是一种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试图逃避个人责任的行为。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应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绵分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绵分公司认为,蓝天旅行社与其签订旅行社责任险时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保险合同无效或其不应承担责任。
所以一个上午,案子磕磕绊绊的草草结束,最终判决如下:渤海公司、蓝天旅行社、金龙运输公司分别赔偿0。8万、8万、5万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相关旅游保险的保险人分别赔偿20万、18万元,赔偿总数累积51万元之多。
然而,对于如上判决,蓝天旅行社、金龙运输公司当庭不服,表示上诉,案子只好搁置下来。
当然,这些都在唐万福的预料之中,或者早已司空见惯了,所以他并没有表现得多么失望多么意外,因为作为一个职业律师从来都是喜怒不形于色,对于这些,杨阳还有待改善。庭审之后,杨阳就迫不及待的问起了他:“师父,对方要上诉,我们是不是就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