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Free Solo(2 / 2)

第一次 陈之遥 1384 字 1个月前

“知道为什么吗?”唐宁看着她问。

“是因为你师父吧?”余白猜测。她记得唐宁说过,他师父放弃做律师,就是因为被人骂怕了。而同样一件事,唐嘉恒提起过,陈锐也提起过。

“对。”唐宁回答,伸出手摸了摸她的头发,像是欲言又止。

要是换在别的时候,余白一定会趁机打听一下,他那位师父到底是怎么被人骂到退隐江湖的,只是此刻有更有意思的事情等他们讨论。

“但是这个案子真的很……”她还在想一个形容词。

“嗯……”没等她说出来,唐宁已经点了头。

彼此都是法学院科班出来的,有些事不用明说就能体会——这个案子真的很特别。

以至于他们第一次听说案情,就会不约而同地想起两个经典案例——“达德利案”和“洞穴奇案”。

前者全称“女王诉达德利与史蒂芬斯”案,是英美普通法系中的经典案例。余白在美国的法学院读书的时候,刑法课教授开场讲的第一个案例就是这一个。

案件发生在1884年7月,一艘轮船在南大西洋上失事,四名船员登上救生艇逃生。他们是船长达德利,大副史蒂芬,水手布鲁克斯,以及17岁船舱服务员理乍得帕克。救生艇上缺少食物和淡水,四个人起初尽力捕鱼求生,但还是在第十二天失去了所有食物来源。经过八天的饥渴之后,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决定杀死四个人当中最虚弱的男孩理乍得帕克。水手布鲁克斯表示了反对,但达德利和斯蒂芬斯还是在次日祷告之后杀死了男孩。剩下的三个人依靠尸体上的血肉继续生活了四天,直至被途径船只救起。

获救之后,达德利和斯蒂芬斯因蓄意杀害男孩理乍得帕克,受到谋杀指控。法官原判为死刑,但后来又被女王赦免,改判六十个月监禁。

第二件“洞穴奇案”并非真实案例,而是1949年美国法理学家富勒提出的假想,说的也是一个杀人自救的故事。

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通过无线电沟通,外界的救援需要十天才能到来,但饮水和粮食维持不了那么久。为了生存,有人提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吃掉,从而救活其余的四个人。提出这个方案的人在抽签之前又收回了意见,但其它四个人执意坚持,结果恰好是最初提议的那个人被抽中。获救之后,幸存的四个人因杀人罪被起诉。

富勒最初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结果是一场平局,两位认为有罪,两位认为无罪,还有一位拒绝参与审判。

五十年之后,法学家萨伯继续了这个游戏,假设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于是,也就有了总共十四种观点,但仍旧是个平手——六票有罪,六票无罪,剩下两票选择回避或者不發表意见。直到今天,这本书仍旧是法学生的必读经典,卷首语就是期待第十五种观点。

以上两个案子都是法律史上颇具价值,涉及法理辨析的案例,讨论的其实都是同一个问题——紧急避险。又或者换一种更简单的说法,一个人能否以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实现自救?

恰如崖壁上的丁浩与尹盛,尽管曾经的无线电已经变成了今天的Go pro,但面对的却是相似的抉择,一起掉下去?还是杀一个救一个?

“怎么样?做不做?”余白看着唐宁,觉得这样的案子足够诱惑。

而眼前这人死性不改,果然笑起来,答:“你都这么问了,叫我怎么拒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