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都宫从来没有想到面前的这个年轻人能够嚣张到这种份上。在听到这咄咄逼人的反击之后,他的太阳穴鼓了鼓,立刻从被告席上站起身道,“原告代理人,方才是在故意扭曲被告的发言。京都大学主持点校工作的时间,不能以科研项目的立项时间起算!”
“事实上,为了进行科研项目立项,京大的人文研究科早已事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点校工程进行准备,包括了从东洋各地的图书馆、特藏室、调取古籍的微缩胶卷,还组织修士生、博士生参与前期古籍底本的整理工作。”
宇都宫的目光变得锐利起来,“方才原告出示的证据发票中,已经自证其古籍点校所投入的资金,来自于京都大学,亦可以证明从一开始,京都大学就为下川的点校工作,提供物质支持。”
宇都宫将最后的落脚点,放在了对大学资金的使用上。
深谙着作权纠纷的名教授知道,在很多情况,对单位物质技术利用的这一点,往往是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关键。
毕竟,这是真金白银掏出去的成本。
法庭在考虑是否构成职务作品时,公司真真正正花出去的钞票,可以说是最为关键的一个考虑因素。
无论何时何地,金钱都是最具有说服力的砝码。
只要稳稳的抓住这一点,即是握住了最重要的理据!
听着宇都宫的话,北原淡然地又笑了笑,微微侧身看向台上的高梨法官,“裁判长。法律规定,职务作品的成立需为主要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然而,我们却不能够反过来说,只要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必然属于职务作品。”
这一番有些车轱辘的话说出来,刹那间,庭上的许多听者都流露出了困惑的表情。
北原走在法庭内,漫步了起来,“裁判长,请容许我进行举例说明。假如,我是一名漫画公司的员工。我每天向公司交上需要完成的画作以后,便用闲暇时间在电脑公司的设备上,进行个人的漫画创作。”
“在这个例子之中,固然我使用的是漫画公司的鼠标、漫画公司的电脑、漫画公司的绘图软件。然而,在这种情形下,我创作出来的漫画,难道是属于漫画公司的职务作品?”
“显然不是。”北原自问自答道。
“再比如,我领着报社的稿酬,进行写作。这是否意味着,我在闲暇时间创作出来的小说就属于报社的职务作品?这更加不可能了。”
在北原的举例之下,法庭内许多听者的好奇心已经被吊了起来。方才这两个例子中创作出来的作品,显然都不是职务作品。但问题在于,它们为什么不构成职务作品。而它们之间又同下川使用大学资金进行报销,有什么样的关系。
感受到了听者想要求知的感觉,北原的笑容又浓郁了几分。
因为这正是将己方的法律观点,进行输出的最佳时刻。
北原抓住这个机会,提高声音道,“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并非代表作品一定就构成了职务作品。其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分别是依附性和专门性。”
“所谓依附性,就是作品的创作是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比如,你要进行一个机械精雕作品,如果公司的精密机床,是完成这个作品所必须要用到的精密仪器。那么依附性,就在于这里存在了。”
“而另一个条件,就是专门性。换句话说,公司所提供的资金、技术是否专门用于该作品的创作支持。”
“只有具备了依附性和专门性,在此种情形下,利用了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进行的创作,方才构成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