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五章 概念(1 / 2)

朝仓彦指出的问题是千真万确无法反驳的。美希子在今年3月份向大学作出的申诉实际上在法律定性上,更接近于投诉,无法造成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这场庭审刚一开始,诉讼的希望就近乎为全数斩断。要想挑战一所顶级大学所作出的决定,在这两位年轻律师面前的,是一条在悬崖峭壁上所极难通行的险阻之路。

北原很清楚这起官司的弱点之一已经被对方所抓到。当一个地方在敌军的进攻下沦陷之时,最佳的选择就是不要同对方缠斗。而是撤出已经失败的前沿阵地,抓住其他薄弱的地方,再发动反攻。

北原迅速思索片刻之后,开口道,裁判长。对方说主张的所谓撤销学位的决定,自去年9月已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观点并不成立。送达,作为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动作,有其法定的形式及内容要求。

第一,采用电子形式送达为例外。即通过电子形式送达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本案之中,美希子自始自终,从未明确表态过以其校园网邮箱作为送达地址。在缺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所谓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主张并不成立。

第二,送达的对象应当是撤销博士学位决定的正本。北原从身后的原告席位上拿出了数张A4纸材料,上面正是从邮件沟通中拷贝出来的撤销博士学位的纸质版附件。北原指向其中文件的印章开口道:

涉案通过电子形式所送达所谓决定,实际是撤销博士学位决定的扫描件。从邮件的附件可以清楚看到,有关的公章并非电子公章。因此,通过邮件所送达撤销学位决定并非正本。京都大学作出有关撤销我当事人博士学位的决定,其有关文件送达我当事人之日,应当自正本送达之日起计,而并非扫描件送达之日起计。从法律意义上讲,扫描件与正本并不相同。只有送达正本才构成有效送达。送达扫描件不能构成有效送达。

刹那间,北原立刻展开了一道精密的防守反击阵线。

竹泽听到对面的律师发起了反攻,眼神倒是来了一点小小的惊讶。毕竟对面的两位律师年纪实在太轻了。完全就是毕业不到两三年的模样。在这种重大的案件中,经验的匮乏必然令其捉襟见肘。然而,对方迅速发起反攻的样子,倒是微微出乎了竹泽的预料。

不过,至于内容嘛。

竹泽冷笑了一下。她是行政诉讼经验极端之丰富的行业前沿律师。对于面前对手的反击,她完全能够轻松应对。

首先——竹泽开口道,原告美希子在就有关撤销博士学位一事与学校的沟通之中,前后一致地都使用其校园邮箱同大学进行沟通。尤其是今和4年9月13日的一封邮件,原告美希子向大学主动确认使用该邮箱与大学沟通撤销博士学位事宜。该表示已经足以可视为确认其将校园邮箱用作送达地址。

其次,《京都大学校园邮箱使用说明》即作为教职工、学生手册中的一节,已经表明该邮箱将用作教师、学生用以接收学校材料的指定邮箱。也就是说,早在学校的有关规定之中,学生就已经明确同意该邮箱用作接收学校的文件。

无论是从事前的维度,还是从事中的维度,都可以确认原告的大学邮箱已经用作指定的送达地址。

非也!竹泽的声音刚落下,北原的声音随即响起道,送达地址确认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明确表达该地址可用作送达。以私人方式指定的送达地址有其特殊的法律效果。送达地址一旦经当事人指定确认之后,即使法律文件送达该地址,无人接收遭到退回,也会被视为送达。考虑到此种特殊的法律后果,若在没有以明文表示该地址为送达地址的情况下,绝不可通过一些模棱两可的文字片段来推断当事人具有确认送达地址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