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击26500
虎28500
胡德41000
总吨位:509000吨。
两艘新战列舰竣工后,按照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将“乔治五世”号与“大胆”号解体,英国海军的总吨位为533000吨。
德国海军:
舰名吨位
(略)
日本海军:
舰名吨位
金刚27500
比睿27500
榛名27500
雾岛27500
扶桑30600
山城30600
伊势31260
日向31260
长门33800
陆奥33800
总吨位:301320吨。
法国海军:
舰名吨位
(略)
意大利海军:
舰名吨位
(略)
西班牙海军:
舰名吨位
(略)
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海军:
舰名吨位
(略)
第二部分 战舰解体规则
以下关于军舰解体规则的说明,适用于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战舰。
1、战舰解体必须达到再也不能参加作战用途的程度。
2、军舰废弃可以按以下规则进行:
(a)永久性的沉没;
(b)彻底解体,包括拆除所有的机器、锅炉、装甲、以及甲板、舰侧、舰底所有的外侧舷板;
(c)仅仅作为靶舰使用,在此情况中,如果有必要将其改装为可移动的靶舰,第3段的所有条款,除第(6)小段和第(7)小段外,必须得到遵守。签约国只能一次保持拥有一艘这样的靶舰;
(d)根据本条约在1923年(明历五百五十五年)以后必须拆毁的主力舰,法国和意大利可以各自保留两艘,作为航海练习舰,为枪炮、鱼雷等学校使用。法国可以保留的为让·巴尔级,意大利可以保留的为“但丁”号和一艘恺撒级战列舰。将这些军舰留做上述用途使用,法国和意大利保证拆除上述舰只的指挥塔,并且保证在战争中不使用这些舰只。
3、(a)当一艘主力舰已被决定解体时,解体的第一步骤应立即付诸实行,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该舰不能再被用于战斗目的;
(b)一艘军舰在解体或废弃时,应该将下述设施移去并安置于岸上、或将其摧毁,以使其不再用于未来的战斗任务:(1)所有的舰炮、固定枪械、火控和指挥塔楼,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转动部分;(2)所有的船用水电设备和机械;(3)所有的火控仪器和测距仪、速测仪;(4)所有的丹药、炸药和水雷;(5)所有的鱼雷、鱼雷战斗部和发射管;(6)所有的无线电报装置;(7)驾驶指挥塔和所有的舷侧装甲、所有的推进器。
4、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的时间:
(a)根据本章第2款第一节规定方法废弃的舰船,按照第3规定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的十八个月内完成;
(b)根据第2款第二、三节规定需拆毁的舰船,以及根据第3款需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立即开始,不迟于此时期开始后六个月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不迟于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则其根据本部分第3款所规定的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解除战斗力的工作开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部分 舰船的替换工作
主力舰的替换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时间表进行。
第一节 替换规则
(a)主力舰在服役20年后,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的规模不得超过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舰船建成后的第17年。主力舰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节之时间表规定的之外,在1921年(明历五百五十三年)8月8日之后十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b)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的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1)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的舰名;
(2)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3)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4)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5)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仙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c)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发生意外事故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替换舰船,需要遵从本条约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d)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以下情况除外:
(1)法国和意大利因其主力舰的吨位在限制水平之内,因此其加装防雷舱段、装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径的工作可以进行。但是主炮口径不得超过十六英寸(四百毫米);
(2)英国海军可以完成“声望”号战列巡洋舰已经开工但被暂时搁置的装甲加强工作。
第二节 主力舰的解体和替换
(略)
第四部分 定义
关于本条约中涉及的名词之意义解释。
主力舰:
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吨,或主炮口径超过8英寸(二百毫米)。
标准排水量:
即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建造完毕后,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操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器、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本条约中的“吨”,除特别表明“英吨”的场合外,一律指折合1000公斤的吨。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本国目前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但是,今后任何一国以公吨为标准所声明的排水量依据本条约将被认为是吨。
今后建成的舰船,排水量将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