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签订条约的各国同意将本国海军军备限定在本条约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条:
签约各国可以根据本条约第二章第一部分规定的内容保持各自现有的主力舰。本条约开始生效后,未规定予以保留的签约各国的主力舰,无论是否建成,均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作为第二章第一部分的补充规定,美国可以建造并且保留目前正在建造的当中的西弗吉尼亚级战列舰,这两艘军舰完工后,“南卡罗来纳”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按照本条约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规定,英国可以新建两艘排水量不超过35000吨的主力舰,在此二舰建成后,“大胆”号,“乔治五世”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按照本条约第二章第四部分的规定,大明帝国可以新建两艘排水量不超过35000吨的主力舰,在此二舰建成后,“泰山”号,“华山”号,“嵩山”号战列舰需按本条约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规定,予以废弃。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签约各国需放弃各自的主力舰建造计划,不能建造或获得新的主力舰,在第二条中特别规定的,在总吨位水平内替换原有军舰的情况除外。
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被替换掉的主力舰,需按第二章第二部分之规定方法予以废弃。
第四条:
签约各国的主力舰吨位,不能超过本条所规定的水平:大明帝国525000吨;美国,525000吨;英国,525000吨;德国,315000吨;日本,315000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175000吨;法国,175000吨;意大利,175000吨;西班牙,175000吨。
第五条:
各签约国不得建造、获取、或为本条约其他签约国建造超过35000吨的主力舰。
第六条:
签约国的主力舰主炮口径不得超过十六英寸(四百毫米)。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