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为国人,男女一律平等,无上下贵贱之分。
一、各人不可夺之权利,皆由天授。
一、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属天赋之权利。
一、不得侵人自由,如言论。思想、出版等事。
一、各人权利必要保护。须经人民公许,建设政府,而各假以权,专掌保护人民权利之事。
一、无论何时,政府所为,有干犯人民权利之事,人民即可革命,推倒旧日政府,而求遂其安全康乐之心。迨其既得安全康乐之后,经承公认,整顿权利,更立新政府,亦为人民应有之权利。
若建立政府之后,少有不洽众望,即欲群起革命,朝更夕改,如奕棋之不定,因非新建国家之道。天下事不能无弊,要能以平和为贵,使其弊不致大害人民,则与其颠覆昔日之政府,而求伸其权利,毋宁平和之为愈。然政府之中,日持其弊端暴政相继放行,举一国人民,悉措诸专制政体之下,则人民起而颠覆之,更立新政,以求遂其保全权利之心,岂非人民至大之权利,且为人民自重之义务哉?我中国人之忍苦受困,已至是而极矣。今既革命独立,而犹为专制政体所苦,则万万不得甘心者矣,此所以不得不变昔日之政体也。
一、定名中华共和国(清为一朝名号,支那为外人呼我之词)。
一、中华共和国,为自由独立之国。
一、自由独立国中,所有宣战、议和、订盟、通商,及独立国一切应为之事,俱有十分权利与各大国平等。
一、立宪法,悉照美国宪法,参照中国性质立定。
一、自治之法律,悉照美国自治法律。
一、凡关全体个人之事,及交涉之事,及设官分职,国家上之事,悉准美国办理。
皇天后土,实共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