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孙中山通过的宫崎寅藏和山田纯三郎向三井物产提出借款的要求,上海支店长藤濑政次郎答应以中日合营汉冶萍为条件贷款500万日元,这个比起吃相难看的李想不知好了多少倍,孙中山立即表示接受了这个条件。
应孙中山之请,宫崎寅藏介绍三井物产会社上海支店长藤濑政次郎,交涉借款事宜。藤濑说在一周内向本社发电报,而山本条太郎,三井物产的常务董事决定向南京贷款,在元旦早晨便同八幡制铁所长官中村雄次郎一起去拜访了内田外相和西园寺首相。
恰在此时,临时政府委任的赴日借款代表何天炯和罢官后流亡日本的盛宣怀取得了联系。孙中山指示何天炯向盛宣怀募款。何向盛提议,以汉冶萍公司资产作抵押向日本银行借款500万日元转借给民国政府。
盛宣怀致函孙中山,告知向日本正金银行商借款事,该行提出“必有合例抵押品方能商办”,当他提出以汉冶萍公司产业抵押借款500万日元时,正金银行又以中国内乱、汉冶萍公司不能如期交货、目前能否开工实无把握等理由拒绝。
何天炯在收到孙中山“欲汉冶萍筹款”之电转告盛宣怀,盛对此表示“义不容辞,但目前即以产业加借押款,无人肯借,或如来电所云,华日合办,或可筹措;或由新政府将公司产业股款、欠款接认,即由政府与日合办,股东只要股款、欠款皆有着落,必允。否则,或由公司与日商合办,均可”。
大冶铁矿商务部副部长陈萌明奉盛宣怀之命赴南京,他在外交总长王宠惠的陪同下谒见孙中山,孙中山向陈萌明表示:“民国与盛并无恶感情,若肯筹款,自是有功,外间舆论过激,可代为解释。惟所拟中日合办,恐有流弊。政府接认,亦嫌非妥当办法,不若公司自借巨款,由政府担保,先将各欠款清偿,留一二百万作重新开办费,再多借数百万转借与民国。原借还期、利息等统由民国正式承认,与公司订合同,依期付息还本于公司,于公司无一所损,更得民国维持,两皆裨益。”盛宣怀复电:“无人肯借,乃外人恐政府干涉之故。今政府允借,且允担保,必有人肯借,英、美人现有欲借者,只须公司出面耳!”陈萌明要求孙中山将汉冶萍公司产业及盛宣怀私产已充公者一律发还。孙中山说:“动产已用去者,恐难追回;不动产可承认发还。若回华,可任保护。如何?”盛宣怀以孙中山之意与原拟中日合办不符,且汉冶萍欠款甚巨,表示借款之事难以办到。
何天炯致函汉冶萍公司:“刻接南京政府来电,须将该公司改为华日合办,因等巨款以接济军费,兹请贵公司即日照行,所有后事新政府能一力保护,断勿迟疑可也。”黄兴电告盛宣怀,南京临时政府授权三井洋行直接与盛交涉借款事宜:“前由何天炯转达尊意,承允助力民国,由汉冶萍公司担借日金五百万元,归民国政府借用。见义勇为,毋任钦佩。兹特请三井洋行与尊处接洽,商订条约,即日签押交银,公私两益,是所切盼,并复。陆军部总长黄兴叩。”日本正金银行再次拒绝盛宣怀的借款要求,小田切万寿之助复盛宣怀函,坚持以中日合办为借款条件:“敝行因贵公司无货可抵,按照敝行章程断难再行通融。惟闻三井曾有华日合办之说,弟一再筹思,除此实亦别无办法。”
盛宣怀为此致电黄兴:“南京陆军总长黄鉴:电悉。顷日商小田切面称,不愿担借,要求合办。何君天炯来函,华日合办政府已许可,而贵电无‘合办’字样。合办虽系旧矿律所准,然以法律论,必应政府核准,方敢遵行。究竟民政府主意如何?日代表在此专候,请速核夺电复。来电请交陈萌明密电发。”
之后,几经交手,极富外交经验的盛宣怀看出了问题:何天炯来函说,南京政府同意合办汉冶萍,黄兴的两封电报却无“合办”二字,何、黄函电两歧,究竟是何天炯有所误会,还是孙、黄急欲借款,与三井合谋,又授三井全权逼迫他接受合办条件,黄兴给他的电报无“合办”二字,显然不愿留下把柄,日后一旦泄露,激起舆论谴责,好把责任推到他的头上。
盛宣怀施以拖延战术应对何天炯和三井的催逼。急不可耐的三井洋行上海分行经理山本条太郎急电孙中山:“接东京电,阁下致盛电未切要害。敝处已电复东京云:阁下已授权三井与盛谈判,请遵行。如本月底各项条件未能为盛所接受,谈判即作破裂论,贵政府即可对汉冶萍及盛氏产业采取必要措施。请阁下将此点电盛、何。三井。”黄兴当即按山本之意电告盛宣怀,措辞严厉,语带要挟:“前电谅悉。至今未得确切回答,必执事不诚心赞助民国。兹已电授全权于三井洋行直接与执事交涉,请勿观望,即日将借款办妥,庶公私两益,否则民国政府对于执事之财产将发没收命令也。其早图之,盼复。”
孙中山致电山本条太郎:“已遵来电各点电盛。”至此,孙、黄在山本的授意下把盛宣怀逼到了绝境,若坚持不接受日中合办汉冶萍,他在国内的财产必被民国政府没收(其实汉冶萍早被李想没收),从此他将一无所有,而且得罪孙、黄,有家难回。在收到黄兴电报后,盛宣怀只得屈服,电告山本:“一、二日内可签草约,请转知南京政府。”
这时候犬养毅和头山满摆在孙中山和黄兴面前的就是这样一份,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与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关于《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草约(南京)》。
《草约(南京)》规定:“公司股本为日金五千万元并由中日合资办理”;“公司股本中日各半”:“除公司现存由日本借入日金一千万元外,公司尚须续借日金五百万元,以上借款一千五百万元,应作为日人投入公司股本”;“在本合同第三款借款内,由公司借政府五百万元应付现金若干,其余作为政府向三井购买军装之需(英文本作‘购买武器与军火’)”。《借款合同要点》说明:“中华民国若对外国出让中国矿山、铁路、电力等权利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让于三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