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章 法官:不承认劳动关系不赔偿,但是敢罚款敢扣保险金是吧?
监.狱之中。
金牌大律师林律师虽然穿着蓝色的马甲!
成了阶下囚。
但是拥有知识的他在这里却独具一格,咳嗽一声之后为周围的人讲解其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虽然两者只有一个字的差别,可是这其中的差别大了!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则不确定,就比如说此案件当中,一方为外卖平台公司,另外一方也算是商主体的个体户骑手……
第二,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上的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属性的隶属关系。劳务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务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第三,打工者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以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第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第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定,其法律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林大金牌律师说到这里停顿了一下:
“劳动者为用人企业提供劳动,用人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服从的内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
嗯,就好比外面好多公司,每天都要让员工按时打卡,老板要你做点事儿你不敢不做,这就是属于被管理的一个标志之一。
而劳务关系当中则随意得多,类似于小张你帮我去买包烟我给伱一块钱这样的跑腿关系,小张可以选择接单,也可以选择不接单,反正就是不会被管理!”
金牌大律师用手指了指面前的泡面公司老板……
正是给众人现场做了个打比方……
小张……
后面公司老板摸了摸自己发白的头发。
我都这大把年纪了,还被叫小张……
金牌大律师林律师,你是故意的吧?!
你绝逼是故意的!
金牌大律师无视……
我也差不多和你相同的年纪,叫你一声小张怎么了?
在旁边的普法律师点了点头:“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保障却是天差地别!
以后大家出去了,有人忽悠你们签劳务合同,大家知道该怎么做了吧?就是让他赶紧滚!
我们作为打工人要签的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作者君在这里提醒大家签合同时候注意多看几遍哟)”
在场穿着蓝马甲的人深以为然。
原来法律也差一个字就有这么大的区别。
一个字啊。
啧啧啧!
怪不得有人说律师是吃扣字眼这碗饭的……
律师的某个主要业务就是审合同……
帮人把关。
获得酬劳来着……
众人看向挂在墙上的电视。
关于这个劳动纠纷要求死亡赔偿金的案子进入了最激烈的撕逼环节……
……
原告席上。
罗凯根据他提出来的诉讼请求,一一的进行火力输出:
“第一:骑手在注册时候被动签订的协议为垄断协议,不合规,自始至终便无效!”
罗凯接下来把被告方是如何的垄断占市场份额,再重新重述一遍。
什么?
有人问,这样在法庭之上重复再说一遍,会不会显得啰嗦不必要?
不不不!
在上一个案子诉说被告方的垄断行为是为了证明其垄断。
在劳动纠纷的这一个案子当中重新论述外卖平台公司垄断行为,是为了确认骑手被动签署的劳务合同为垄断协议,是无效合同。
两个案子想要证明的点不同。
证明的目的不同。
而且两个官司为相互独立的存在。
不可能再上一个案子说一遍之后直接拿到下一个案子来使用。
这就好比数学课上推公式。
上一节课在老师的带领之下推导一遍数学公式之后。
学生自己在做题的时候还得在课题本上自己再推导一次公式!
这是程序上必须要经历的过程。
因此是完全有必要的。
“……因此经我方论证,被告方为外卖平台公司,其利用自身的垄断支配地位,强制逼迫外卖骑手签订劳务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自始至终并不成立!
因此我在这里请求法庭当场确认此劳务合同不成立!”
丫的!
罗凯上来就否定外卖的协议是垄断协议!
自始至终就是违法的!
既然是违法的,那就不生效,不起效!
没作用。
罗凯论证完第1个诉讼请求之后!
既然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劳务合同无效。
那么接下来就是要重新让法庭认定骑手与外卖平台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这样外卖骑手才能以实质劳动关系为跳板,才能够拿到赔偿。
罗凯看了一眼被告席上继续说道:
“二:我方骑手与外卖平台公司存在着实质的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外卖骑手自三年前在外卖平台公司处从事配送工作,配送工具电瓶车由我方骑手向外卖平台站点租借。
工作服印有“外卖”字样。外卖平台公司对我方骑手实施考勤,要求出勤时间是10:00至21:00,早上10:00前在社区的站点打卡考勤显示出勤正常,其他地点打卡显示外勤。
三年以来,每周一早上10点召开晨会,晨会内容要求我方骑手遵守服务规则和安全规则!
考勤记录中有病假记录。
自三年前起,好评单每单增加0.2元,差评单每单扣10元。每月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第一次发放的金额均不相同,且与配送量和出勤天数挂钩。
银行交易记录载明工资由外卖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
说完具体情形之后,那么就到了论述和举证的环节:
“……依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于人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
我方骑手、外卖平台公司均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
我方骑手需参加每天考勤,考勤记录截图显示对骑手实施考勤管理的系公司而非第三人。
且考勤软件设置了上下班时间,骑手打卡需要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生病需履行请假手续。
晨会内容也系要求骑手遵守外卖平台公司工作要求!
由此可见,被告公司各项规定适用于我方受害者骑手,受外卖平台公司的劳动管理。”
“……且我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反映工资由外卖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每月发放。外卖骑手从事配送系外卖平台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且其从事配送工作需穿着具有公司标识的工作服,携带具有外卖平台公司标识的保温箱,这些元素标识使顾客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外卖公司从事配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