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章 法官:符合加重量刑!无期!审(1 / 2)

第251章 法官:符合加重量刑!无期!审判结束!

法官说完之后就静静的看着罗凯。

案件的事实审判到现在,现在已经明了。

看着窗外橘红色的夕阳光芒洒落在窗子以及窗帘上。

罗凯能够明白法官的意思。

法官:快一点,我想判了!

罗凯直接不过多的废话。

看一下被告人1号以及2号这对娘两!

这两个人在敲诈勒索罪当中充当着主犯的角色。

但是他们的律师竟然对罗凯提出来的各种证据进行没有理由以及没有证据的反驳。

罗凯对此反驳进行反驳。

好吧,禁止套娃。

罗凯深呼吸一口气:“针对被告人1号以及2号的辩护律师声称,电子录音存在着剪辑的情况,证据的完整性受损,不予使用!

这一点我是不同意的,针对这份录音证据并不是我方提交的,而是被告方女方在起诉阶段提交的,也就是说对手自己亲手把这一份证据递到了我的手中,而对于证据的剪辑是由被告方来进行完成的,与我方无关!

就算该证据无法使用,可以和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可是对手递交给我的。

至于录音被剪辑,那也是对方干的。

收集证据的主动性不在我。

但是并不妨碍我可以使用。

非法证据?不能使用。

不!

可以用来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证明案件事实。

罗凯紧接着继续说道:“至于我方提交的第2份证据,被告辩护律师声称这是在存在瑕疵的程序以及流程当中出现的证据并不予以使用!

我方予以辩驳,办人员对于这一个流程确实存在着瑕疵之处!

但是在录音录像的这个调节过程当中,官方的负责人员只是提供了一个双方进行交谈沟通的场景,提供一个劝架的场所。

至于这个场景当中,原被告双方会如何拉扯,会出现语言威胁等情况,这是办案人员控制不了的,毕竟嘴长在每个人的身上。

如果因为这一个就直接否认这个过程当中产生的证据的话,这种逻辑就过于逆天了,就好像是在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的现场取证的这一个过程不算是证据一样!你在搞笑呢!在偷换概念是吧?”

罗凯丝毫没有任何客气,直接进行驳斥。

罗凯紧接着继续说道:“至于打电话过来给被告人1号以及2号这娘俩要钱,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吗?

就像是做生意一样,我去买了瓶水发现水是过期的,我直接退回买水的地方,让小卖部直接把钱转回来,这不是应当的吗?

就像是这瓶水坏了之后,小卖部是把水退回供应商还是退回品牌商,那是你们之间的破事儿,我也管不着,我也管不到。

至于婚介所拿着钱,婚介所和你们是同伙的是共犯,你们是一起被当为被告的,你们直接不给钱是串通好的,我方已经发起了追回钱款的申请,但是被告方之间内部存在着相互推诿的情况,这是你们之间该撕扯的事情,与我原告方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方己方人马的辩驳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和瑕疵,缺乏证据支持,所以我方依然主张要求判处被告方敲诈勒索罪!我方反驳完毕!”罗凯当庭进行辩驳。

举的例子相当的真实。

让在场的人无数人围着点头。

法官也相当的认可这种说法。

特别是用买了一瓶假水的消费者去向小卖部商家以及供应厂家进行追偿的比喻。

简直是妙到了极点。

比喻完之后来了个总结。

罗凯当然也注意到了时间的变化。

所以赶紧加速完成审判吧。

这个案件揉过来揉过去已经够无聊了。

法官听到之后。

三位法官快速的商量了一下。

“我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辩论的原被告,双方已经陈述完自己的意见,并且当庭举证质证!

我院组成的合议庭在之后会对各方的陈述以及证据进行核对核实,目前本合议庭采信的说法是被告警方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具体的结果在判决书上会注明!”

“具体罪责是否有罪,何菲罪已经没有任何的争议,现在进行的是量刑的辩论!”

咚!

法官敲了敲手中的木槌。

看向了原告协商的代理律师罗凯!

罗凯很知趣的点了点头:“关于量刑情况,首先是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诈骗到手的金额超过50万(64万多),并且涉案的金额一甚至达到了上百万,且此案当中引发了广大的社会影响,无数人关注这个案件,属于案件影响“特别重大”情形,我方要求对被告几个参与对象进行加重量刑认证!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主犯,量刑期间在无期徒刑以下10年以上!”

罗凯对于诈骗罪什么的,并没有区分主犯和从犯。

这就要求法官在接下来的审判结束过程当中进行认定。

在认定的过程当中,被告人己方人在面临着自己的队友多判几年,自己就能够少判几年的选择情况之下,肯定是相互撕扯。

上一秒还是队友,下一秒就是相互背刺的仇人。

而且背刺的力度可想而知,那是杠杠的。

因为大家伙都是知根知底的,在做违法的事情的时候都是出了力的。

谁做了什么事情,谁分工做什么都会理得一清二楚的。

所以队友之间的背刺,内部之间的撕逼,会让案件在后续的判决当中更加的明了。

罗凯继续提供自己的意见:“在敲诈勒索罪当中,被告人1号以及2号起着主要的作用!明显使用了言语威胁,伙同婚介所获得了敲诈的金钱(六十几万),算上未到账的期待财产也就是男方名下房子,被告方几个人的欺诈行为和我方原告的财产受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涉案金额达到了加重情形:“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限制范围,本案当中被告所敲诈勒索的金钱显然超过了这个范围!对于主犯的量刑建议在10年以上无期徒刑以下!”

罗凯阐述完之后,深呼吸一口气做一个最终的总结:“由于本案当中的几个被告多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责,并且都是加重的情况,应当数罪并罚!”

罗凯对于量刑建议什么的,说的很明白。

反正按照法律规定来!

对于量刑。

罗凯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杀手锏,接下来继续说:“并且在这一个案件当中,被告人1号和2号以及婚介所之间长期存在着诈骗的流程以及业务,算是累犯,算是重犯!反复的犯罪!据我所知,被告人,3号也就是婚介所近三年以来涉及到的诈骗案件,婚骗案件,相同类型的和本案相似的案件,就已经超过了上千件!

受害人达到了上千人,不知道有多少个家庭被该公司敲诈的家破人亡,不知道有多少人含冤入狱!不知道有多少白发苍苍的父母,看着自己的儿子被送进去踩缝纫机!”

“希望在接下来的过程当中审判员对此婚介公司展开调查,这绝对不是一个什么正常的公司,而是以犯罪为主要目的开展的犯!罪!团!伙!”

罗凯最后这几句简简单单,但是其中蕴含着的杀手锏,如果能够确认的话,简直是令人害怕,令人心惊。

直接把婚介所认定为犯!罪!团!伙!

好家伙,这是要一网打尽啊。

这样一来婚介所犯的事,那就严重的多了。

同样法官要翻的案要重新审理,重新调查的案例也就多的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