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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根据2015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在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能履行职责或滥用代表权时,可以更换。在需要更换诉讼代表人时,应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的,应裁定中止诉讼,然后召集全体被代表人,以推选、协商等方式重新确定诉讼代表人。新的诉讼代表人产生后,诉讼恢复。原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诉讼代表人有拘束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的共同诉讼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在起诉时如果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不能确定,则由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出代表人,代替全体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这是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根本区别。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也就是说,只有普通共同诉讼,才能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人数不确定,就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
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在这类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只能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根据《民诉意见》,其产生方式依次为:(1)推选,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诉讼代表人;(2)协商,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指定,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