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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自遥最近接了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委托她的是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设有专章,除明确规定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规定外,对于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已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转让人和受让人对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分别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适用于因上述纠纷形成诉讼时有关案由的确定。
林自遥简单梳理了一下案情。
原告刘梅乘坐丈夫孙越驾驶的车牌号为怀a2xxxx号机动车从怀海市区向平流(怀海县级市,距离怀海市区80公里),途中,孙越驾车不慎,发生意外,刘梅与孙越先后被甩出车外,孙越被甩出车外后,头部着地,当场死亡;原告刘梅被甩出车外受伤住院治疗。
机动车怀a2xxxx号机动车在林自遥的委托代理人——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保额为422000元。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