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华夏律》的规定,华夏人有自由出行的权利,而且我当事人有权利不解释他出行的原因。至于蒙古皇族的首饰问题,同样属于我当事人的私有财物,我当事人有权利不说明她所持有的外国财物的来源!……”
在这裏的辩论之中提及的法条可以看得出来,“华夏帝国”对公民的严格保护。而这些权利是写在《华夏律》的《宪法》之中,也就是说“天授权利”几乎无法被改变,而且任何违反宪法规定的法规与行为当然无效。
这些事情,被请来的夔州百姓充当的陪审员们是不懂的,因此控辩双方的辩论,就理所当然的成了法治宣传。检控官与状师曼弗雷德,都在拼命向这些昨天可能还是个种菜的老农解释,这些法律是多么严格的一件事。
作为陪审员,事实上多数时候,是以道德为基础来考虑问题的。比方说,这裏曾经的那些官员们,在审判的时候往往因为他们的作为,牵扯到了普通百姓的最基础的道德情感而被判有罪。量刑是法官的事情,但罪名字确定下来的时候,就算是宋慈也没有办法拯救那些人。
他知道《华夏律》是一部相当公平,但又绝对嗜杀的法典。而且,往往是重罪名,而又轻来历惩处的法律。比方说贪酷之罪,贪银百两以上者绞,并处没收直系亲属所有财产。受贿百两以上者绞,并处没收直系亲属所有财产。事实上,腐败之罪基本上都是绞刑,区别在于杀的人数多少,以及是否没收直系亲属的财产,没收直系亲属财产的多少上有区别。
作为法官的宋慈知道,对于官员的腐败“华夏帝国”是丝毫不手软的。而且往往因为腐败之官,影响到所有直系亲属的生活,因为往往还要背“忤逆”这个在道德最深重的枷锁。为何是“忤逆”而非是“不孝”呢,那是因为贪腐官员的父母,肯定不会愿意他成为贪官的道德水准的推定。而之所以没收直系亲属的财产,则是因为“养不教,父之过”。
不管这些立法如何,但在夔州的法制宣传的确起到了大作用。毕竟百姓们知道,一个人有没有罪不再仅仅只是官老爷们说了算的,而是在于陪审员说了算的。就此一条,就让夔州这裏的百姓们的心,立即就转了方向。
古人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但许多狗官与昏君把这都当口号喊了。那么现在百姓们有了新的选择时,他们知道他们该去支持谁。可以这样说,赵伏波与大宋朝廷的争夺,还没有开始输赢就已经被定了。
“陪审团是否已经有了决议!”
“无罪!”
被告栏里的月烈则喜极而泣,今天她按照曼弗雷德的要求,穿上了新宋裙,尽显姑娘们青春靓丽。加之她那带雨梨花之貌,而这显然也博得了陪审团的好感。因此一句无罪,月烈就当庭获得了完全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