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9章 伪证的最高境界(1 / 1)

重回80当大佬 浙东匹夫 2119 字 2022-12-12

确认了痛点,最多只能算是做好一个课题汇报的前10%工作而已。像一个病人去看病,医生搞清楚他究竟是啥病。下一步是弄清楚最前沿的努力已经做到哪了。相当于医生问明病人来医院之前、还自己吃过哪些药。在这方面,顾骜其他研究生略有优势。因为基辛格带的其他研究生,是接触不到最近几年美国国wu院的决策机密内幕的。所以他们不会精确知道“这一次来医院之前吃过多少药”。而顾骜至少可以看到一些后世解密出来的热点分析,也能少走一点弯路,少做一点重复性工作。当然了,顾骜前世并不是研究这个的,所以他只是外行看热闹。对那些闹大了的70年代秘密外交事件的手腕有所了解。其他95%小事情,他是不知道的。算不算大事的标准,要看后世有没有资格被脱口秀“晓说”提及、或者进入“得到”分析课程。没收录的,顾骜下班地铁没听过,不知道。他前世是码农嘛,忙着呢,哪有时间专门学没用的科琐碎知识。如,71~72年,基辛格为美建交所作的努力,以及两面“欺瞒下”的秘密和稀泥,这算是“大事”,顾骜是知道一点细节的。只不过这一领域没什么干货可挖。另外,从国际而言,基辛格那一年干的更大的事情,是跟苏联人签订《反导条约》(72年),限制两国开发弹道导弹防御系统(30年后小不死总统退出了,美国搞了n/***)。而从这里面,顾骜可以看出,“如何对付国会只能二选一”的问题,前人已经做了尽可能多的努力了。主要表现为“把修改伪装得不像修改,而是澄清解释,并且在澄清和解释欺骗蒙混参议员”。《反导条约》的细节无需赘述,但看一下总体逻辑,知道为什么这是一个极度需要秘密外交、一边骗自己人一边签的条约了。因为这实际是在“拿自己国家当肉盾、帮队友扛仇恨”的条约,跟15年后的《导条约》一样,如果被本国人民和议员们知道真相,是绝对不肯签的条约。无独有偶的是,《导条约》在李根任期内签订好之后、同样是持续生效了刚好30年,到唐纳德时被撕毁。顾骜之所以对这些这么清楚,是因为后世唐纳德撕毁《导条约》时,媒体炒得很热,他在那些学习app看了太多铺天盖地的分析章。这两个条约一致的技术逻辑是这样的:当时美苏两国的反导弹系统,即使研发了,也是需要极高的反应时间的,所以即使开发成功,也只能防止苏联美国互相毁灭,但防不到苏联近拿核弹核平西欧,所以一旦开始研发,西欧会更危险,成为敌方射程被限制后、顶在前排的肉盾。程导弹的部署增加,也是这个道理:苏联的程导弹只能用于灭掉英法德意,是打不到美国的。限制程导弹数量,其实是让苏联把同样的资源往洲际导弹倾斜。也是说,美国人签约时,相当于跟苏联喊话:你要干直接跟老子干,别想着拿小弟撒气。这很像2010年代,美国人对北棒喊话:有种你弄出更远程的洲际导弹来,别老是不管谁揍你,你都拿揍南棒这个手无寸铁的人质来威胁。而这些条约,对美国当时的国际环境,确实是有帮助的,它看似加大了美国扛仇恨值的例,但把西欧国家彻底拉成了小弟——基辛格之所以是在72年去签《反导条约》,是因为70年11月的时候,法国铁腕开国总统戴高乐死了、蓬皮杜可以彻底走出阴影。而戴高乐活着的时候,法国一度是保持立,跟苏联关系还不错的,还拉拢了一大票站间立场的欧亚小国,并不唯美国马首是瞻。因此基辛格是在戴高乐刚死、立刻推动了反导条约、示好整个西欧,蓬皮杜一改此前的“戴高乐主义”外交,倒向了美国。美国人这个“扛仇恨”,其实是在国际拉到了一大票马仔的,而苏联人又没真的发射过核弹,所以美国其实是用虚无的风险,换来了实际的利益。后来87年的《导条约》更是如此,极大拉拢了欧洲和其他环苏联国家,为他们常年坚持国际油价低迷、拖垮苏联经济、一边阿富汗战争放血,最后苏联崩盘。但正是这样的内容,导致这两个条约,美方签署人员是必须秘密进行的,绝对不能让国内人民知道真相。否则人民和议员们会发现“原来你国务卿是在苏联人那儿拉仇恨,让苏联人把本来平坦到英法德意这些盟国头的仇恨值,统统由美国扛、换取法德心悦诚服给你当小弟”,然后人民会乱来,议员会疯狂投票抵制。可白纸黑字的条约,最后总是要表决的,这怎么秘密得了呢?有办法。是利用参议员们都是科生啊,不懂科技啊!他们拿到反导条约和导条约那一大串技术参数,压根儿不知道限制的东西究竟是干什么的、被鼓励的东西又是干什么的。在科生眼里,所有参数的弹道导弹和反导弹系统,好像都长一个样子的嘛!应该也是一种用途的吧?限制其一种、鼓励另外一种,到底意味着什么呀?好像没差啊!这时候,基辛格等外交人员,以及从五角大楼请来听证的弹道导弹部队技术将领,负责接受参议员们的质询、帮他们答疑了。他们可以在答疑的时候,把这些技术细节糊弄过去。关键在于这个“解读”。然后管理好媒体,别让懂行的人在签约期限内曝光出解读章,没事了。(这时候最怕的是外国某个期刊,如《外交评论》,杀出个顾骜之类的人,写一篇深度解读论、送到反对档智库那里,乐子捅大了。如果有人能逮到这样的机会,那么别客气。写完章后,要么美国人的某个基金会,会拿着千万美金来堵你嘴;要么某个cia的特工,会想尽办法干掉你灭口,风险与机遇并存。)基辛格72年的时候,是这么把反导条约的事儿瞒天过海办成的。捋完这一串脉络,顾骜豁然得到了一点启发:现实政治,想靠强行突破宪法规定的表决阶段只能投票、不能修改这个铁律、折衷和稀泥,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宪法这么规定,是为了分权,确保立法的人只管立法、行政的人只管行政、执法的人只管执法。这是三权分立的最基本要求,事关美国国体,万万不可能被动摇。否则允许“折衷”的话,相当于允许行政官员国务卿、在国会立法的时候提供怂恿性意见乃至误导了。这好在任何两审终审制的国家,诉讼法都会规定“二审发现一审价值判断和法律适用错误,可以直接改判。而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或者有必须采纳的新证据的,应当发回重审”。这是防止有人特地瞒着重要证据、到二审再拿来证据偷袭,不给对方准备时间和想明白后“再来一次”的机会,直接蒙混过关一锤定音。你国务卿和总统要临场修改,早干嘛去了?是不让你现场改,不让你趁着议员们脑子还糊涂的时候蒙过去。一定要打回去,让议员们充分读完,脑子冷静了,再表决一次。而国务卿干的是那种“你们听我解释,我没改,其实我没想改,我是怕你们看不懂,现在在给你解释,这是解释,不是改”。这样偷偷地进村,放枪滴不要,看谁脑子更阴损奸毒,脑子保持长时间清醒的能力更强,最后把对方给忽悠骗过。八年前基辛格是干得不错的,他在最后应对内敌的时候履险如夷忽悠瘸了20几个提问参议员,没让他们看出来反导条约的“帮小弟扛仇恨”属性,蒙过关了,等他们后来发现法国人来投靠,才回过味儿来,大势已去,条约早生效了。不过这种被阴的不爽经历,多多少少也为民猪档议员们后来狂怼尼克松下台积蓄了不少“怒气槽”,这是后话了。到述为止,顾骜算是弄清了“这个病人这一次来医院之前,已经自己吃过哪些药”了。……后面,是“开新药”。理论是理论,骗人实践是骗人实践。实际执行落地,你究竟是在对秘约进行“折衷/实质性修改”,还是仅仅提供“答疑/解释”,远法理的玄学推演更难判断。理论,所有涉及“事实判断”的东西,都是不容更该的,涉及“价值判断”的东西,是可以解释的。但什么才算“事实”、什么才算“价值”?真正顶级的国际法老阴哔,绝对可以把参议员都绕晕,更别说普通民众了。举个不太恰当、但有助于理解的例子,在大洋此岸,法律都是大会立的,这没有疑问。但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出“司法解释”啊。“解释”的时候还有多大操作空间,学过法的人自己心里清楚好。“所以,基氏保护秘密外交成果的核心思想,是把‘实质性修改’伪装成‘非实质性修改’,甚至把‘修改’伪装成‘澄清/解释’,夹带着通过参议院质询。”总结到这一步,顾骜真的是非常心累了,他已经写满了整整十几页草稿,也揉掉了七八张,内心收获颇丰。道理他是能想明白的,但越是想得透彻,他越是发现自己是真心不想学这种技能。因为对他一辈子都没用。他只是来美国进修一下,不是给美国当官。这一套辣鸡,将来回去完全没有用武之地啊!他把最后一张推演废纸揉成一团,狠狠丢进壁炉里,长叹一声:“唉,还是***说得对:西方民猪政治最大的弊端,是领导人为了迎合民众及其代表,而不得不说谎!这种技能练了有什么用?只要对国家有利的事情,应该集力量办大事嘛,干嘛想着怎么骗议员?至于骗韭菜的口才,更没用武之地了。对韭菜应该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提升他们奉献的政治觉悟好了嘛。”吐槽归吐槽,如今已经箭在弦,准备工作都做到这一步了,顾骜也只能当是“头脑风暴”,锻炼一下自己的智力博弈了。人生重要的不是知识存量,而是学习和思维能力。研究一次,不管结论有没有用,至少也是脑力的淬炼。“这种把‘修改’伪装成‘解释’的行径,最大的风险是一旦短时间内被反方戳穿你蒙混过关的企图,那么负责提供质询解释的当事人,会有极大的风险。以至于他们不太敢经常睁着眼睛说瞎话,怕将来夜路走多了撞到鬼。在美国,伪证罪和其他类似的试图妨害司法/立法公证的罪名,都是很重的。而且目前这些罪名大有被过度滥用的趋势。这也是布热津斯基时代不敢跟基辛格时代那么嚣张的一个侧面原因……”顾骜如是往下推理,想到这一步时,已经是后半夜了,间其实还走了不少不可行的弯路,便不多赘述了。想到这一点后,他知道,自己今天的一切研究成果,估计都不会学术期刊了。因为真要是有什么干货,基辛格肯定不让刊的,而是偷偷秘密印发,只给本档派的总统、国务卿、核心档鞭等几个人看。因为,这方面的技能,从来都是控辩双方水涨船高的。布热津斯基时期,之所以畏首畏尾,是因为此前基辛格时代那点谎言技巧,渐渐被议员们回过味儿来了。不好骗了呀。“真是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干!对了,后来86年的时候,李根是怎么掩盖‘伊朗门’秘密交易的恶劣影响的?记不太清了,不过好像很失败啊。克琳顿任期内,是怎么掩饰‘拉链门’(莱温斯基案)的‘伪证罪’指控的?诶,这个好像有点印象,前世看哪个涩情报告解读过来着……”对付“伪证罪”和对付“提供虚假质询意见罪”的法理学原理,应该是一样的吧?前者在美国的法律体系里,归纳为“妨害司法公正”,而后者是归纳为“妨害立法独立”。从法益级别来说,这里面可以类一下。“要赶紧找出近年来联邦最高fa院和联邦巡回诉法院、全部关于伪证罪非罪案例的判词和解读!”在茫茫题海寻找药房的顾骜,终于抓住了一丝努力的药引子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