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3章 稳坐钓鱼台(1 / 1)

同样的谈话很快就在东芝,在佳能,在松下陆续上演。每一家都对谭振华抛出的新技术心动不已,但每一家也都对谭振华提出的交换条件头痛得不行。他提出的条件实在太麻烦了——谁家能拿出聚丙烯或者聚乙烯微孔膜技术给他,他就会将锂离子电池的专利授权谁家,而且,这次的授权不但免费,还将是5年内限定倭国地区排他性的!说得更具体一点就是,拿下了这个授权的企业,将可以在5年内在把所有倭国竞争者排除在外!这个诱惑实在是太大了,5年时间,足够拿下授权的企业在这个行业中取得近乎垄断的统治性地位,而后来者将不得不面对技术、成本与市场等多方面的高耸壁垒!也就是说,后来者要么在自己的产品上被迫选择采用此次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接受对方的利润盘剥,要么就得花费巨大的代价,踏入被对方抬得越来越高的行业进入门槛。更不要说,锂离子二次电池的性能优势极为明显,在这些做电子,特别是消费电子的头部企业眼中,必然会成为未来的流行趋势,那也就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机会!所以这一次的授权,是必须尽力争取的。但谭振华要的高分子薄膜微孔技术,并不掌握在这几家被谭振华特意挑选出的公司手中,索尼、佳能、东芝、松下,这四家企业的主业都是电子产品的制造与销售,严格说来,他们既是电池的用户,也可能是电池的生产者,但现代工业产品复杂的供应链构成决定了他们绝不可能是每一个零件的制造者。高分子膜,这显然属于石油化工领域中的一个细分支了,在这个细分领域内,倭国有两家企业堪称全球范围内的行业领导者,“东燃化学”和“旭化成工业”。说起来,倭国的社会构成与华夏有很多的类似之处,两者处于同样的东亚文化圈,其历史和文化在绝大多数的历史时期都交织在一起,所以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人们的思维方式也非常的类似——比如,遇到了谭振华提出这个“专利授权竞标方案”,四家“入围企业”自然而然地开始按照各自所属的阵营“抱团取暖”。企业还有阵营?当然有,在倭国,企业之间的“阵营”划分,那是传统,而且还有非常严密的组织来划分“阵营”,并因此也形成了倭国特有的一种企业文化和组织形式——财阀。简单介绍一下倭国的这种“财阀”制度:这是一种倭国企业间特有的制度,传承悠久,其历史可以从今天向上追溯好几百年,其特点可以简单概括为,各成员企业之间呈环状持股,是“以资本为纽带”的,以相互提携业务为目标的联合体。这些联合体的支点基本上都是大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一般都有一个传承悠久的家族为核心,彼此之间互相参股,通过各企业间高官组建的“经理会”这一机构协调行动,在遇到困难时相互提携,在遇到竞争时一致对外。而对倭国影响最大的,就是所谓的“六大财阀”,它们分别是:三菱财团、富士财团、三井财团、住友财团、三和财团、劝银财团。这六家财团加起来控制着全国60%以上的总资产;55%以上的总资本;60%以上的销售额;20%以上的就业人员,可见其对倭国的影响之深。为避免书友说芊之羽水文,关于这六大财团的背景成因以及旗下企业,咱就不详细介绍了,反正你认识的倭国品牌几乎被一网打尽,有兴趣的同学可以自行上网去搜索,在这里只介绍一下被谭振华圈定的四家“入围企业”各自的归属。佳能属于富士财团,松下属于住友财团,索尼和东芝都属于三井财团。在这种前提下,索尼和东芝立刻达成了协议,枪口一致对外,誓要将佳能和松下首先驱逐出竞争者行列。看到这里,同学们也许就明白了,当初谭振华在CES上准备高光登场时,盛田昭夫为什么会答应了佐波正一,一起为他站台了——这两位,本来就是一伙儿的。而且索尼和东芝在这次的专利授权争夺战中本来就占有很大优势,因为,在倭国的两家高分子微孔膜领导企业中,“东燃化学”就属于三井财团!事实上所谓的“东燃化学”,原本就是“三井财团”旗下,“三井物产”中的石油化学部门独立经营之后的马甲!当然,佳能和松下是不会甘心于就这样轻易出局的,他们也立刻行动起来,协调了彼此的立场,并立刻也组织起了一个横跨三大财团的联盟——佳能所属的富士财团和松下所属的住友财团当然在列,另一个新加入者则必然是“旭化成”所属的劝银财团。于是,四国杀很快演变成了双雄争霸。谭二少爷则成了稳坐钓鱼台的那个裁判者。这样的结果自然是二少爷所喜闻乐见的,充分的市场竞争才能让消费者得到最大的实惠嘛,谭二表示作为一个吃瓜群众,看人撕逼什么的最爽了……但最后的结果其实也是显而易见的,由富士财团、住友财团和劝银财团组成的三方联盟虽然看似实力强大,但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分配却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故而最后还是三井财团棋高一着,在经过了内部的协调后,他们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拿下锂电池的专利后,索尼和东芝将组建一家合资公司来执行产品的生产任务,双方各占40%的股权,另20%的股权由三井物产持有,而高分子隔膜将由“东燃化学”供应,这样一来,几方的利益便达成了一致;而“东燃化学”将向谭振华指定的华夏企业授权高分子微孔膜的生产技术,这一技术转让的费用将由新成立的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承担,“东燃化学”将从产品销售的额外溢价上获得技术出让补偿。至于“巴统”的规定么,嗯,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对不对?高分子膜又不是只能用于分子筛等高科技产品上,农业生产上用的大棚不也是这玩意吗?塑料袋、保鲜膜也是啊,对不对?就是膜微孔技术的转让稍微有点麻烦,不过也不是无法可想,咱们可以向华夏出口上一代的擦着“巴统”规定边走的技术么,正好还能保护“东燃化学”的技术领先优势,至于出口名目么,嗯,向华夏出口一条医用口罩的原材料生产线这个主意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