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8.发包、转包和分包(1 / 2)

紫气东来 炼石 1495 字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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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转包和分包,其中有些地方不得不在这里对各位读者简要说明,虽然都是些专业术语和法律常识,但我尽量会解释得通俗易懂一些。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是从不同主体的视角对同一法律行为的不同描述,而发包与承包是建设工程的合同订立不可或缺的重要过程。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或者单位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或者单位成为那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一些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会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也会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所以我国法律法规都作了禁止转包的相关规定。

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中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分头交由取得法定资质的相关专业人员或者企业完成的活动。其实在我国,像时代工程公司这样的施工单位在土建、安装上并不具备完全的施工能力。比如保温、防水、挖土、幕墙、钢结构等等,很多的专业的施工任务往往会分包给其他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明显的是形成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等多个层次的结构体系。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在处理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纠纷、劳务纠纷、也由于对工程中所涉及的发包、转包和分包的本质、法律特征认识不一、各持己见,以至于对同一个纠纷不同的部门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以及来自法律判决迥然不同也是常事,不足为奇。

例如,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可是,《合同法》却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这就形成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工程转包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在转包的情况下,无论转包人是否取得原合同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同意,转包行为均是无效的,但按照《合同法》的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同转让却是合法有效的,只要转让方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

其实,关于层层转包、n次分包在现在的工程建设上早就屡见不鲜、见怪不怪,其中的各种关节和错综复杂的关系和运作更是可以写一部长篇小说,不说也罢。在金熙浩交给我的那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上,那家位于金融大道塔楼里的央企总部是发包方,我们是投标方,也是潜在的施工方,当然,我们也会有分包方,不过那并不是我现在该考虑的重点。

那天下午,当我把我们公司通过某种渠道拿到了某家央企总部的一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书的消息在时代工程公司全体会议上进行了披露,并宣布了那个曙光行动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以后,本来很安静的会议室里就像炸了锅似的热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