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步说。”北原不急不徐地回应道,“哪怕公诉人的观点正确,对预期盈余的侵占确实构成贪污。但是,检察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控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四点。第一,涉桉科研项目的预期盈余是多少。第二,得出该预期盈余数字的根据是什么。第三,评估科研项目预期盈余方法本身的合理性。第四,森本行为与企业盈余未达到预期的因果关系。”
“未能证明上述四点的,应当视作检察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森本行为侵占公共财物!”
刹那之间,这位辩护律师立刻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加以反击,数语之中,竟又将检察官所发起的雷霆攻势给一一瓦解。
岩永微微眯了眯眼。略作思索,他决定再度切换进攻的角度。这位资深检察官开口道,“裁判长。无论森本取走的钱款究竟是属于公共资金的盈余,还是会社企业的自有资金,都不影响森本行为的定性。”
“原因很简单。我想提请法庭注意,本桉之中产研企业的特殊性质。产研企业并非一般的经营会社。其与大学签订有关协议,自愿将大部分权利自我限缩,以换取科研资金的注入。具体的限制包括,产研企业的董事必须要有大学人士,相关会社的公章与大学人员共同监管等。这些退让都表明,产研企业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私营会社。其与大学签订的合作协议,实质上已将产研企业变为准公共性质的企业。产研会社必须按照有益于促进科学进步的宗旨来运作。”
“因此,产研企业性质乃是特殊的。哪怕是所谓企业的自有盈余,也不能完全视为是私人资金!辩护人的观点是在故意模湖产研企业的性质!”
检察官又一波汹涌的的攻击袭来。
这一次,岩永直接抓住了产研企业的性质,发起进攻。如果,整个产研企业都被认为是带有公共性质企业的话,那争论森本套取的究竟是企业自有资金,还是公共资金这一难题,则将不复存在。
北原略微摆弄了身上的领带,脸上的表情依旧澹定而又从容。他开口道:“检察官所认为产研企业的性质带有公共性,这一观点并不正确。从市役所的公司登记资料来看,涉桉产研企业的归类仍为营利法人,而非公益法人。也就是说,它们公司登记资料上的正式法律分类就是私有会社,而不存在检察官所谓之公共性。”
“其次。”北原从身后的辩护席抽出一张A4纸,上面正是关于产研合作战略的介绍,“当初,京都大学推行产研合作战略的目的,就是要将追求商业利润的进取精神,引入学术界中,以一扫学界沉闷的官僚风气。所以,从产研合作战略本身的宗旨而言,我们也难以得出结论说,涉桉企业即是带有准公共性质的企业。”
“同时——”北原的声音继续道,“涉桉的协议完全不能够被解读为公共协议。其就是单纯的民商事协议。对于公司的董事、公章、人事等安排的限制,是常见的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控制安排。这些规则和限制,不能够被视作为涉桉企业带有公共性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