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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林自遥这边忙着柯姬的案子,吴忧这里也迎来了新的挑战。
吴忧接了一单关于违法建筑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违法建筑的定义,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观点莫衷一是,这一定义涉及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此处不再展开讨论,即援引法学泰斗王利明教授对违法建筑的定义,即所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并不仅仅局限于建筑类的法律、法规,亦不局限于公法、私法。
此外,我国还尚未有一部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作出明确的定义,只在《城乡规划法》第64条中规定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罚则。但是有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涉及对违法建筑的规制,例如,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等。
因此,无论是众说纷坛的违法建筑的定义抑或我国目前立法上对违法建筑的处罚,都一致的认为违法建筑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其“建筑行为违法”,而非建筑物本身违法。
吴忧的当事人彭程,就是标的物违法建筑的建造人,是卖方。他与买方林坦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彭程将名下的一套位于学前路83号城市花园7座908的房产卖给林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