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二章 东京审判(1 / 2)

我是军阀Ⅱ caler 1733 字 1个月前

1946年3月15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依旧中英美苏四国政府间协议对外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共5章17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庭应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

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

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

(二)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

凡参与策划或执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计划所做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被告所处职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级长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责任。

(三)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的检察长负责进行并支持对远东战争罪犯的起诉。

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均有权委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四)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

(五)法庭有权判决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刑罚。

判决应公开宣布,并应遵照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执行。

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据该宪章,由中、苏、美、英、法、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11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并根据各国政府的推荐,由麦克阿瑟将军任命美国的密朗·克莱墨尔将军、中国的梅汝璈律师、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派特里克勋爵。

苏联最高军事法庭法官伊万·柴扬诺夫将军、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韦伯爵士、加拿大省前最高法院大法官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哥。

巴黎首席检察官亨利·柏奈尔、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贝尔特·罗林、新西兰军法处处长艾里玛·诺斯克罗夫特、加尔各答大学法学讲师拉达宾诺德·巴尔。

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德尔芬·哈那尼拉等11人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其中来自澳大利亚的韦伯爵士出任审判庭主席。

此外,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第三章的规定,麦克阿瑟又任命美国的J·B·基南博士为法庭检察长,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

中国政府则委派向哲浚先生出任中国陪席检察官。

英国政府委派A·S·科明斯·卡尔出任大英帝国陪席检察官。

苏联政府任命S·A·高隆斯基为苏联陪席检察官。

澳大利亚政府委派A·J·曼斯菲尔德为澳大利亚自治领陪席检察官。

加拿大政府委派H·G·诺兰为加拿大自治领陪席检察官。

荷兰政府委派W·G·F·B·穆尔德尔为荷兰王国陪席检察官。

新西兰政府委派R·H·奎廉为新西兰自治领陪席检察官。

印度总督委派G·梅农为印度自治领陪席检察官。

菲律宾政府委派P·罗伯茨出任菲律宾共和国陪席检察官。

所有法官、检察官到位之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便开始了正式运作。

在另一个时空中,国民党应对东京审判的事先准备十分不足,以至于作为军政部副部长的秦德纯在就七七事变作证时,因为出言空洞无物,差一点被人从证人席上轰了下来,不过这一时空,有戴季良这个异数在,一切就变得不同了。